催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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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對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權,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5 年《民法》第126 條

本站提供行政程序法規依據供大家參考,書面證據有賴當事人自行蒐集整理。至於運用方式除個人行事風格外,另與對象因素也都有很大的關係,所以實務處理方式因人而異

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公共基金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第 1 款 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第 2 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第 3 款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分所有權總價,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時,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第 1 款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第 2 款 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第 3 款 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第 4 款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催繳程序

管理費催繳作業流程

應分攤費用
例:社區依條例第11條第 1 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電梯更新費用龐大由公共基金支付200萬,餘400萬依條例第11條第 2 項;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每坪分擔1,000元。

註:第十一條第一項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改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十一條第二項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