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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提供行政程序、法規依據供大家參考,書面證據有賴當事人自行蒐集整理。至於運用方式除個人行事風格外,另與對象因素也都有很大的關係,所以實務處理方式因人而異。
住戶義務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第 1 款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 ,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第 5 款 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第 3 款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一 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第 七十二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 1 款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第 2 款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第 3 款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