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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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提供行政程序法規依據供大家參考,書面證據有賴當事人自行蒐集整理。至於運用方式除個人行事風格外,另與對象因素也都有很大的關係,所以實務處理方式因人而異

住戶義務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第 1 款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第 5 款 其他法令規約規定事項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第 3 款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一 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第 七十二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 1 款 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第 2 款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第 3 款 製造噪音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