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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提供行政程序、法規依據供大家參考,書面證據有賴當事人自行蒐集整理。至於運用方式除個人行事風格外,另與對象因素也都有很大的關係,所以實務處理方式因人而異。
住戶義務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第 1 款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第十五條第一項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第 4 款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第 5 款 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例如社區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十六條第一項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第十六條第二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第十六條第三項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註 1 室內裝修許可管委會並無權審核同意施工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註 2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違反條例處理原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第 2 款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第 3 款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第 3 款 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第 4 款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Q1:什麼是「室內裝修」行為?
A: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內部牆面裝修、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分間牆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Q2:住宅室內裝修是否要申請審查?
A:室內裝修的管理對象,除了一般消費場所外,樓高六層以上集合住宅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當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請審查。
Q3:住宅室內裝修管理的主要內容為何?
A:集合住宅之室內裝修管理內容如下:
(一)室內裝修設計,應委由開業建築師或具備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室內裝修業辦理。
(二)室內裝修施工,應委由具備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辦理。
(三)室內裝修材料應符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四)裝修行為不得破壞或妨害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五)裝修竣工後,應向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Q4:違反室內裝修相關規定,會受到什麼處罰?
A:可能面臨6萬元~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Q5:那些建築物需要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A:依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指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申請審查許可,並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管理之。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除一般消費場所外,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即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2.內政部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含「固定通信業者設置之集線室」、「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網咖)」及「集合住宅及辦公廳增設廁所、浴室或增設2間以上居室者」三種應申請室內裝修。
Q6:有關一般民眾及弱勢團體辦理住宅類簡易室內裝修,是否有相關便民措施?
A:為協助本市弱勢團體,本府工務局借重民間團體力量以實踐公益為方向,積極與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進行多次協商,該公會表示全力支持,並提出「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協助民眾辦理住宅類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收費標準」,其中針對「協助弱勢團體」部分,該公會同意每年編列經費提供免費服務。
有關弱勢團體定位:
1.符合本府社會局所訂「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之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第一款及第二款。
2.收費標準:
(1) 提供免費服務。
(2) 以上費用未包含施工材料及施工廠商費用。
3.申請流程:由弱勢團體向本府工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身分及相關配套條件後,將資料函轉公會協助服務。
Q7:室內裝修申請是否有訂定補正期限、竣工期限、工期展延等相關規定?
A:依據「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第10點規定,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得於審查期間以審查機構名義通知補正,其審核查驗期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辦法第二十七條對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審核圖說,其不合規定項目,審查機構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六個月內改正完畢並再送請復審,逾期轉知本府處理。
(二)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領得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後,應於六個月內施工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如期完工者,得經本府同意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室內裝修許可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三)如因工程鉅大或情形特殊者,依前款規定展延仍無法如期完工者,於期限屆滿前提出展期申請,本府得視實際情形核定完工期限。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申請人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機構審查不合格者,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三個月內改正並送請審查機構複查,逾轉知本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