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基本概念

壹、「會議」定義及規範的法源依據

有關「會議」定義及規範的法源,除另有其他法律規定外,得參 照內政部公布的《會議規範》(54.7.20 內民字第 178628 號)為依據
一、「第 1 條:3 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二、第 98 條:各種會議得就實際需要,在不牴觸本規範之範圍 內,得另定議事規則施行之

「公寓大廈」會議 規範的依據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  規約訂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3.《會議規範》

貳、公寓大廈會議規範事項的依據

在從事公寓大廈的會議籌辦及執行時,必需了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會議規範》等內容對會議事項的規定,理由說明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的定義、會別、召集人、會議通知、出席資 格、代理、開議及決議額數、重開議、 議案類別、會議紀錄等會議事項,均訂定明確的規範除了開議及決議額數授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在規約明 訂修正外其餘的會議事項必需遵照辦理;所以,具備《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所規範的相關會議知識,是籌辦及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必要條件。

二、規約訂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在籌辦及執行公寓大廈會議時,應了解規約及過去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的內容,以確認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會議事項的相關修正及決議。

例如: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開議及決議額數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開議及決議額數,法律授權可載明 於規約修正
(2)管理委員會的會議規範事項
有關管理委員會的會議規範事項,法律並無規定,會議 之規範事項全部授權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自行 訂定,所以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在籌辦及執行管理委員會會議及其決議時的重要依據。

三、《會議規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法令、規約訂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未另行規定其他會議事項,則依據《會議規範》的規定辦理。在實務上,少數的商業大樓或要求嚴謹的大樓,以專業及知識份子為主要組成的管理組織,出席會議的成員可能是律師、法 官、教授、公司指派的主管、法務等,除此人員通常諳熟會議執行程序外,大多數住戶並不明瞭會議規範,故召集人或協助召開會議者就必需具備《會議規範》應用的知識了。

例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主席,一般實務上都是由召集人或主 任委員擔任,但若嚴格要求的話,如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通知等未予規定時,依《會議規範》第 15 條 的規定,「會議之主席,除各會議另有規定外,應由出席 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如有必要,並得推選副主席 1 人或 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