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 15 日 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第 34 條】

二、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 代理出席委託書一併保存【第 34 條】。備供閱覽及影印【第 35 條】及列為移交的文件。

三、重開議應依規定時程送達及公告,並記錄保存備查。

四、涉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的組織成立及變更時,會議紀錄為報備的檢附資料。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會議紀錄
1.主席簽名
2.15日內送達及公告
3.保存備查
4.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