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義–召開會別

壹、法律定義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第 3 條第 7 款】

貳、召開會別 

一、第一次會
(一)新建的公寓大廈 (84.6.30 後取得建造執照) 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均達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 3 個月內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 28 條】
(二)既有的公寓大廈 (84.6.30 前取得建造執照) 第一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5 條,由區分所 有權人互推 1 人為召集人所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二、定期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第 25 條】。但有些新建大樓因管理尚未進入軌道,或社區事務及活動頻繁而增加定期會次數,可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

三、臨時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臨時會,符合下列任一項請求召開要件時,召集人必需依規定召開臨時會。【第 25 條】
(1)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2)經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均達 1/5,以書面載明開會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不論會議事由是否為重大事故,召集人都必需依法召開。

四、重開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第一次會、定期會、臨時會等流會或議案未 獲致決議時,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召集會議。【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