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區管理的約定

(三)分區管理的約定

對於規模較大,如分期分區開發的大型社區;或是複合使用的建築大樓,如住辦、住商、多用途停車空間等;可依條例第 26 條, 辦公、商場部分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若無法符合或不欲依條例第 26 條規定辦理,可在規約或組織章程中明訂由各分區管理方式。分區管理有下列優點:

1.達到分工管理的功能
明確劃分分區管理的權責;管理委員會僅對於有關整棟大樓或整個社區的共同事項及財務事項,作協調及決策管理,而有關不同使用屬性的區域,明訂由各分區管理的管理委員及其權責範圍, 以達到分工管理的功能

例如:
*大型社區以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等為分區。
*複合使用大樓以住宅區、辦公區、商場區等為區分。
*複合社區以別墅區、公寓大樓區、商店街區等為區分。

2.減少管理運作的衝突
不同使用型態的區域,其管理方式、使用管制時段、管理維護費用 的收支等均有不同的需求,以分區管理方式,管理其所屬區域的事務,可減少因不同區域使用差異所引起管理運作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