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缺遞補方式與罷免或解職

(十三)管理委員職缺遞補方式

1.主任委員職缺的遞補
如主任委員的產生方式由管理委員互推 1 人擔任,所以主任委員 職務出缺時,建議由管理委員中重新互推 1 人擔任。主任委員職 缺期間通常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其職務,亦應於規約或組織章程中 明訂為之。

2.管理委員職缺的遞補
(1)候補委員遞補 訂有候補委員的規定者,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2)選任遞補 未訂有候補委員的規定者,依選任辦法辦理補選,以補足缺 額。
(3)缺額不補 已無候補委員可補缺或不辦理補選,委員可缺額不補,但以 不影響管理委員會議事運作為原則;缺額不補時,管理委員 會會議的開議及決議額數,仍應以足額的委員人數計算。

(十四)管理委員之罷免或解職

1.管理委員之罷免
管理委員當選後如不適任,或其作為不被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接受時,罷免的方式及程序應明訂於規約或組織章程中,以供依循。 實務上在訂定罷免的方式及程序時,採用下列原則:
(1)管理委員罷免權,應與選任的選舉權相 同。如主任委員是由管理委員中推選, 就應由管理委員進行罷免;管理委員若 由各分區分棟分層的區分所有權人選 任產生,就應由該分區分棟分層的區分 所有權人進行罷免。
(2)罷免的成立門檻,應採高標準,通常以 具有罷免權人總數 1/2 以上的額數為 罷免標準,但也有以 2/3 以上或 3/4 以上為準。
(3)罷免方式得以書面連署為之。

2.管理委員之解職
(1)任期屆滿 管理委員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自任期屆 滿日起,視同解任。
(2)未履行管理委員職務 在實務運作上,為確保管理委員在當選 後能出席管理委員會,正常履行管理委 員的職務,以不負區分所有權人所託,一般在規約或組織章 程中都會針對管理委員的請假、缺席等事項,訂定累計上限 次數,如超過規定時則視同解職。

例如:無故缺席累計兩次,視同辭職;請假或委託他人出席 累計 2 次等同缺席 1 次計算。

(3)職務資格消滅 管理委員選任的資格如有規定,則在任職期間選任的資格消 滅時,則視同解任。 例如: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